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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屈和雷文(French & Raven)指出,教師可運用五種社會權力來影響學生,分別是強制權(coercive power)、酬賞權(reward power)、參照權(referent power)、法職權(legitimate power)及專家權(expert power) 。

(一)強制權

這是指某人所擁有的足以懲處別人的權力,例如,學生會擔心教師給他們負面的評價或是懲罰、教師會介意對於來自學生或是家長的負面批評、學生也會避免招惹那些行為像是流氓的同學等。

(二)酬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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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ct 12 Sat 201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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