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nch和Raven認為五種社會權威(power)的基礎分別為:

1.合法權(法職權,Legitimate Power) - 領導者經由社會及法定的系統所賦予的合法性權力而影響他人。

2.獎賞權(酬賞權,Reward Power) - 領導者以獎賞的權力影響他人。

3.強制權(Coercive Power) - 領導者藉由威脅懲罰而影響他人。

4.專家權(Expert Power) - 領導者藉其在某些特定事件上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影響他人。

5.參照權(Referent Power) - 領導者以其人格而受他人的認同與讚賞。

 這五種權威分別是建立自己對別人影響力的基礎,也是個人權力的來源。

 

Max Weber認為,權威(power)的來源可分為三類型,分別是精神感召的權威、傳統的權威、法理的權威。其中法理的權威部份認為,權威來自法律規章、組織成員對公認的法律的優越性深加信仰,因此他提出最好的組織運作模式是一種層級節制的方式-也就是組織由上下各種不同職位編配而成,每個職位都有其明確的職責,展現組織中的某一或某些特定功能,而power就在這上對下的兩個不同階層中,顯現上層部門對下層的影響力。

從這樣的觀點發展下來,最後學校變成像工廠,採取標準化的課程、分化的領域、老師為中心的結構,以年齡劃分不同群組,最後並且以官僚政治層級節制的方式來支配所有的教學活動,因此造成學校活動的僵化。

所以教師們在對教學環境的不滿,在80年代中期以後,便有發自教師本身的草根性教改呼聲,想要透過自身的努力,使教師在教學中更具有power,這種過程稱之為empowerment。

 

彰權益能(empowerment)指「一個人能發展其自主、責任、選擇與權威之機會」(Lighyfoot,引自潘慧玲,2006:5)。

彰權益能可以透過、訓練、促進、倡導、闡明和解放等五大評鑑的功能來進行:
(一)訓練(training):偏重強化自我評鑑能力。
(二)促進(facilitation):教師彰權益能不同於被視為受評鑑者之角色,教師應是更具人文性的促進者和協助者。
(三)倡導(advocacy):強調評鑑者應扮演協助弱勢者或喪失權益者發聲的角色,且評鑑者如此做的最終目的在於將權力交給當事者,讓每個人能為自己發聲。
(四)闡明(illumination):即藉評鑑以闡述新的理念,或透過評鑑者與受評鑑者之間的互動,形成新的概念,以彰顯教師的彰權益能可以透過評鑑和專業成長間的變動性歷程來達成,因此,評鑑應有助於教師的彰權益能。
(五)解放(liberation/emancipation):解放指對自我觀點的重新檢視和定位,藉此激發新的機會和視野。教師若欲彰權益能,則除了透過評鑑外,更需要自立自強,讓自己成為專業成長的評鑑者,由自我意識的覺醒,促進自我性能力和專業知能的提升。


*資料來源:溫明麗(2008),教育101:教育理論與實踐,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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