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諮商輔導的法規:

肆、諮商員的責任

一、專業責任

(一). 專業人格修養(Virture)

(二). 專業知能訓練(Competence)

(三). 專業個人經驗(Experience)

1.接受諮商 2.實習經驗 3.接受督導

二、倫理責任

(一). 提供合格專業服務

(二). 維護當事人基本權益

(三). 增進專業之公共信任

三、法律責任

(一). 保護隱私權(privacy)

(二). 維護溝通特權(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三). 預警與舉發責任(duty to warn and report)

(四). 避免處理不當或瀆職(malpractice)

伍、諮商關係中的倫理問題

一、知後同意權(informed consent)

(一). 內容:諮商的特質、諮商員的資格、收費的標準、諮商的次數與時間、諮商的進行方式與可能的限制、保密與保密的限制(看到了嗎?保密是有限制的,不是無條件地保密)

(二). 要素:資訊、志願、資格能力、理解

(三). 型式: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專業聲明、視聽媒體

二、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

(一). 涵義:進入諮商關係之前或之後,除諮商關係之外存有另一種關係

(二). 種類:社交、商業、師生、朋友、親戚、行政、評鑑、督導、性親密關係

(三). 缺失:妨礙專業關係與專業判斷、影響諮商效能、傷害當事人福祉

三、保密(confidentiality)、隱私權(privacy)、及溝通特權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一). 涵義:1.保密:諮商員應保守由諮商關係中所得之當事人的機密

2.隱私權:憲法所保障之個人權利

3.溝通特權:法律保障接受專業服務的當事人,在專業服務過程中所透露的機密不得被洩漏

(二). 法源:1.憲法第十二條(隱私權)

2.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祕密罪第316條(溝通特權)

3.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溝通特權)

(三). 限制:當事人有危及自己或他人性命時、法院命令透露資料時、當事人心智失常需住院時、諮商員接受臨床督導時、當事人虐待兒童或被虐待時

四、預警責任(duty to warn)與舉發(reporting)

(一). 預警責任:1.Tarasof 案件

2.當事人有危及他人性命時,應向有關人員預警,如:適當機構、可辨識之潛在受害者、其他可能受害者、警察單位

3.當事人有危及自己性命時,可請家人、朋友、醫師等支持系統支援

(二). 舉發:1.美國的情況:懷疑有兒童虐待即需舉發

2.台灣的情況:知悉有兒童虐待即需舉發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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